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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可以强制执行吗?)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3 阅读:66次 |
原副标题:永古约省未落空捐献,能控告吗? 日前,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促进会与吴幽受赠合约纠纷履行职责问题,冲上热搜。这牵扯到一个话题:允诺的捐款没有落空,债务人能不能讨要? 网友咨询: 永古约省未落空捐献,能控告吗? 天津吉贤辩护律师广告公司冯丹辩护律师解答: 答案是能控告。 民法明确规定了永古约省在受赠个人财产的基本权利迁移以后能撤消受赠。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能许诺不给。但民法同时明确,历经登记的受赠合约或是司法机关严禁撤消的具备救灾、脱贫、助残等慈善、道德基本权利属性的受赠合约,不适用于前项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慈善捐献如果允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献人开“支票”。具备救灾、脱贫等社会慈善、道德基本权利属性的受赠合约或是历经登记的受赠合约,永古约省不交货受赠的个人财产的,永古约省能要求交货。 天津吉贤辩护律师广告公司冯丹辩护律师解析: 捐献毕竟是单方承担给付基本权利,对方无须支付对价的活动,原则上,在个人财产迁移前能许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捐献人允诺捐献后经济情况转差无力落空捐献允诺的情形,法律条文也会给予捐献人一定的生存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对于不可撤消的受赠,如永古约省经济情况显著转差,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是家庭生活的,能不必履行职责受赠基本权利。捐献人如要“悔捐”,应向公开允诺捐献地或是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才能不必履行职责捐献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依据】 《民法》第一千四百八条,永古约省在受赠个人财产的基本权利迁移以后能撤消受赠。 历经登记的受赠合约或是司法机关严禁撤消的具备救灾、脱贫、助残等慈善、道德基本权利属性的受赠合约,不适用于前项明确规定。 冯丹辩护律师简介 冯丹辩护律师,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涉台中医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专于法律条文,外践服务的服务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投身于法治慈善事业,参加慈善普法讲座、法律条文援助、法律条文服务热线等慈善法律条文服务。 干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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