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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中母校捐款怎么说感谢的话(捐款母校的敬语)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2 阅读:61次 |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十周年院庆,“90后”校友会吴幽宣布捐献1100多万元。然而这笔捐献并没有妥当,吴幽反而惹起了官司。 据公开消息,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告,被纳入惩戒名单,接到限制消费令,成为了“违法者”。 允诺捐助1100万不落空 “90后”成“违法者” 因没能履行职责1100万捐献允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吴幽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促进会告到法院,成为惩戒被告。公开资料表明,2022年7月,两方受赠合约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告,继续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惩戒名单,接到限制消费令。 据中国继续执行信息公开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为: 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被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促进会200多万元,余款900多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此款打入如下账户(户名: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促进会,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0010188000276150); 二、如被告吴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职责付款权利,两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职责付款权利,被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的)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两方被告一致同意本协商协定的内容,自两方在协商协定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定符合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绝签收本协商书的,不影响上述协商协定的效力。一方被告不履行职责上述协商协定,另一方被告可持本协商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继续执行。权利人未按时履行职责权利,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继续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继续执行。 此桩纠纷,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献”。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十周年院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会吴幽捐献1100多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接到的最大单笔捐献。 据报道,吴幽在庭上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希望变更捐献方式。 中国矿业大学官方网站表明,2019年吴幽在恩师演讲时说,“回到最初的起点,全球最好的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听了《中国矿大我的家》二百多遍,还是那么好听。”“我可能是全球区块链领域唯一一个挖矿经验超过十年的人,2008年入学学习矿物加工专业,挖的是煤矿。”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是教育部、应急管理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先后进入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吴幽是谁? 据中国矿业大学官方网站2019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表明,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 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目标公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目标公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那吴幽的“镜湖资本”是哪家呢? 在企查查搜索“吴幽”表明,确有一位名叫“吴幽”的人,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北京镜湖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又持有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昌河”)46%的股权。 另据镜湖和昌官方微信号2017年、2018年的多篇文章表明,其董事长名为吴幽。 校友会允诺捐献不落空 恩师可以控告吗? 校友会允诺的捐献没妥当,反被恩师告到法院,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 就校友会允诺的捐献不落空,学校该不该控告这件事上,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民法明确规定了永古约省在受赠个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受赠。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同时明确,经过登记的受赠合约或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脱贫、助残等慈善、道德权利性质的受赠合约,不适用前款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慈善捐献如果允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献人开“空头支票”。 《合约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脱贫等社会慈善、道德权利性质的受赠合约或是经过登记的受赠合约,永古约省不交货受赠的个人财产的,永古约省可以要求交货。” 《慈善法》也明确规定了慈善捐献权利的强制履行职责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职责交货捐献个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允诺捐献的;二是签订口头捐献协定的特殊情况。包括脱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如果捐献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诸如,公开允诺捐献或是签订口头捐献协定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是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允诺捐献地或是口头捐献协定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职责捐献权利。这个明确规定合情合理,捐献是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捐献的能力了,当然不能强人所难。同时,允诺而不捐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还以为永古约省拿到了捐助,会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回到校友会允诺捐献1100多万元却不落空,被恩师告到法院这事,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况而定。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慈善捐献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允诺或签了合约的,是要落空的,并非儿戏。如果允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明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孙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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